检方指出,陈某于今年5月3日感染新冠肺炎,并向卫生单位通报居家隔离处所在新北市三芝区,依规定隔离期间为10天,须自5月3日隔离至5月13止。
检方查出,陈某于5月12日自居所骑自行车出门,警方拦查陈某,发现陈某5月13日才解除隔离,将陈某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
检方调查后,认为陈某明知新冠肺炎传染力极高,若不遵行卫生主管机关指示居家隔离10日,极有可能传染给他人,依违反“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条例”起诉陈某。
依岛内有关规定,罹患或疑似罹患新冠肺炎,若不遵守各级卫生主管机关指示,而有传染给他人之虞者,可处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新台币20万元以上、新台币200万元以下罚金。< 【编辑:吉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