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网贷司法诉讼判决中,最重要的判决考量因素是——网贷平台究竟是不是借款人?如果是,那通常出借人要求平台还本付息的诉求就会被法院支持;如果不是,那出借人起诉则不被法院支持。而判定网贷平台究竟是不是借款人,一方面要看当出借人和平台签定的是中介协议还是借款协议,另一方面也要看当初出借人出借资金的具体走向,是通过存管账户直接转账给借款人,还是进了平台的资金池账户。
最近,河南某中院的一例出借人起诉平台的终审判决就非常典型,对网贷诉讼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判例参考性。法院终审判决焦点:玖富公司不是借款人!驳回出借人要求玖富普惠偿还本息的诉求
判决认定事实:玖富普惠不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
据了解,在一审判决书中针对出借人、借款人和玖富普惠的关系就有明确判定。“出借人王某某的资金投入与借出均有明确的借款人和债权转让人,且均签定有借款协议及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而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中又再次明确了玖富公司的顾问地位。”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中还约定,转让人、受让人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方根据借贷关系和债权转让及受让关系向对方主张权利时,不得将玖富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一判决认定清晰明了,既然玖富普惠不是借款人,出借人自然不应将其作为被告。
法院明确判定:玖富普惠系网贷信息中介而非借款人 不承担还款责任